为深化我省水利改革,创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模式,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行为,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我厅组织起草了《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12月22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厅建设与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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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5日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深化我省水利改革,创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模式,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行为,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八部委第2号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省各级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总承包概念)本指导意见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是指项目法人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整体或部分建设内容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联合体,下同),工程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方式。
第四条(总承包范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可以实行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对其中若干阶段的工程、单项工程或专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工程征占地、拆迁、移民搬迁安置、工程监理、第三方质量检测不列入总承包范围。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取分类打捆的方式实行总承包。
第五条(使用方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范围和方式可由项目法人单位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确定,实行总承包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开始,也可以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批准后开始。可以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或设计-施工总承包(D-B)等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二章 总承包单位的确定
第六条(选择方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应采用公开招标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选择满足工程总承包要求、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jxsggzy.cn)进行电子招投标。
第七条(资质要求)总承包单位可以是具备与工程等级相适应的允许需承接工程总承包业务的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也可以是由设计单位牵头,具有相应勘察、施工资质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协议中应明确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力。
第八条(转包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分包的管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不得将其资质业务承接范围内的主体工程、关键性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独立承担总承包任务的单位,可以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自行实施工程的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依法将工程的勘察、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施工企业。
第九条(评标方法)工程项目总承包的招标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综合评估因素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承包人建议书(设计方案、设计文件)、承包人实施方案(总体实施方案、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资信(业绩、财务、荣誉、信用等级)等。项目法人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合理设置评分权重和评标办法。联合体投标的,以联合体中信用等级较低者计分。
第十条(招标文件编制)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应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印发的《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版)》和其他系列标准招标文件编制。工程总承包合同文本可参考《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
第十一条(合同约定方式)工程总承包可采用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方式,以不超过初步设计批准的概算为控制原则。工程总承包合同可根据建设项目的风险情况合理设置激励条款和风险分担办法,明确项目主要材料价差的风险额度、调整范围及调整办法。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一般包括:
(一)项目法人提出的工期调整、重大设计变更、建设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
(二)因工程征地、移民等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调整;
(三)因国家税收等政策调整引起的税费变化;
(四)柴油、汽油、钢筋、水泥、炸药、砂石料等主要工程材料价格与招标时基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五)总承包实施时发现的在前期工作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难以预见的滑坡、泥石流、突泥、涌水、溶洞、断层带、采空区、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与治理费用可以约定由项目法人承担,或者约定项目法人和总承包单位的分担比例。因总承包单位施工组织、措施不当造成的上述问题,其损失与治理费用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六)发生超过设计标准的洪水及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
除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可以约定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第三章 总承包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责任)项目法人单位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负总责,主要包括:
(一)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的报批以及资金筹措等前期及工程准备阶段(工程总承包范围外)的工作。
(二)通过公开招标或经上级部门批(核)准的其他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并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
(三)按相关规定和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落实工程征地拆迁以及其他建设条件,在工程现场设立管理机构并派驻专职负责人,及时提供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条件、协调各方关系,确保工程正常实施。
(四)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
(五)加强合同管理,督促监理、总承包单位履行合同义务,项目法人对监理、总承包单位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过失或偏差行为,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合同目标实现的,应当对监理、总承包单位法人代表进行约谈,必要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终止合同。
(六)严格执行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确保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滞留中央补助资金、省级补助资金,并积极筹措配套资金。 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项。实行总价合同的,可按工程建设实际进度或节点工期支付;实行单价合同的,应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工程项目完工后,合同双方应及时进行工程完工结算、支付。完工结算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执行并接受审计。
(七)加强设计变更、设计优化管理。设计变更按照合同约定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任何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初步设计批复的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降低工程质量、耐久性和安全度。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按照合同约定的激励条件和风险分担原则处理。总承包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应当由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外,总承包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超支不补,结余归总承包单位。总承包采用单价合同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激励条款和风险条款执行。
(八)及时组织工程验收、结算。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项目法人相应职责。
第十三条(总承包单位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对项目的建设实施过程负责,主要包括:
(一)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强制性标准、规程规范和合同约定,组织实施勘测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和试运行,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关工作。
(二)按相关规程规范要求,组建与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建立覆盖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全过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及环境管理体系,保证质量、安全、环境、职业健康所需资金的投入使用,落实各项保障措施,规范、有序地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确保实现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建设目标。
(三)对于依法承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自行实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采购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项目法人单位同意,将工程项目的施工、采购直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分包单位。
(四)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勘测设计、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调试、试运行工作,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并保证试运行期工程安全和档案资料完整。
(五)配合作好各项工程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验收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执行,工程实施过程中各类工程管理技术文件、报验表格等应作相应调整,在相关表格中增加“工程总承包企业”栏目,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意见。
(六)总承包项目各参建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稽察、审计等工作,及时整改存在问题。
(七)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总承包项目保修期内的保修任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其它职责。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度、水保、环保、计量支付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等进行监理,对总承包单位编制的采购与施工的组织实施计划、专项技术方案、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质量安全保障措施、计量支付、工程变更等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质量监督)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跟踪监督,及时对工程质量的评定进行复核认定。
第十六条(监管部门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跟踪落实整改。
第十七条(补充合同)工程项目总承包遇到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继续执行时,由合同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申请第三方调解仲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由365bet官网注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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